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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校长与大学发展

时间:2013-08-27 来源:眭依凡  作者:本站编辑 阅读:

大学校长的出现几乎和大学的历史一样久远。在大学发展之初,主教的代理人是大学的首领。13世纪后,大部分主教代理人的司法权力逐渐过渡到大学选出的负责人——校长。近代以降,大学校长与大学的关系日趋密切,一所著名的大学常常伴有一位或数位著名的大学校长,大学校长之所以“著名”,不是由于他们在校外的作用或者影响,而是由于其治校理念和办学业绩。经过他们的努力,其所在的大学成为知识传播和高深学问研究的中心,他们因大学而出名,大学因他们而辉煌。直至今日,遴选校长仍然是西方大学的头等大事,可见校长对大学发展具有关键作用。

一、中世纪大学的校长

(一)大学校长的源起

在大学发展之初,主教的代理人是大学的首领。13世纪后,大部分主教代理人的司法权力逐渐过渡到大学选出的负责人——校长。根据大学类型的不同,校长或是在学生当中选举产生,或是在教师当中选举产生,或是由学生和教师共同选出一位教师担任。

博洛尼亚大学被誉为最古老的欧洲大学,以法学教学著称于世。12世纪中期,数以百计的学生不仅来自意大利本土,也来自阿尔卑斯山以北地区。学生们远离故土,处于很不安全的状态,遂组织起来以互相保护和支持。先是按种族、地理出身组成四个同乡会,后又形成山南人团体和山北人团体两个学生组织,这就是大学的肇端。

早期博洛尼亚大学是按照意大利各城市中已普遍存在的行会的模式建立的,这种学生行会的领导人被称为“rector”(全称是rector scholarium),由两所法律大学(指博洛尼亚大学的两大学生组织,即山南人团体和山北人团体)的学生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尽管由学生出任校长,但校长的权威得到了包括教师在内的大学所有成员的认可。大学规定的对候选人的资格要求是:“曾任神职,以便管理学校的神职人员;未婚;没有公开宣誓遵从任何一种教派;学习法律5年以上;至少25岁。”此外,还要求富有,操行无可指责。

大学校长在大学内部具有司法审判权,成为大学自治的有效保障。13世纪末,博洛尼亚两所法律大学开始共同组织集会,并规定两位校长中有一位缺席时,可由另一位代行其职,两人共用一枚印章,大学内合法罚款总收入的一半归校长所有,这是校长薪金的重要来源。博洛尼亚大学由学生担任校长并掌管校务实权一直延续到16世纪以前,从16世纪起,只有一名校长是从学生中选出的,而不是以往的两名校长。1604年,学生校长制度终结。

巴黎大学被称为“教师型大学”,即教师而非学生掌握了大学的管理权。由于早期多数教师来自外地,为寻求保护,遂组成联合会。巴黎最早的教师行会在12世纪末即已出现。

巴黎大学以学科为特征分为四个学院,即文学院、法学院、神学院和医学院,前者为初级学院,后三者为高级学院。虽然文学院属预科性质,但因为人数众多,成为大学最具实力的机构。13世纪中期,文学院按国别或地域逐渐组成四个同乡会,每个同乡会推选一位长者担任执事(proctor),以维护成员的利益。1249年,四个同乡会决定选举一位院长作为文学院的领导,由于文学院在巴黎大学占主导地位,文学院院长因此而成为“大学最合适的代言人”。“他负责召集并主持大学集会,受理大学中大部分的诉讼案件,对大学成员行使民法管辖,执行大学相关规定,并与同乡会执事和高级学院院长一同管理大学财务,对外则是大学的首要代表。”1255年,文学院院长被所有学院的世俗教师一致任命为“我们大学的校长”。1259年,罗马教皇在一封信中正式承认了由文学院院长担任巴黎大学校长的合法性。

巴黎大学校长任期最初为一个月或者六个星期,后改为三个月,直到16世纪后延至一年。巴黎大学校长的司法审判权受到较大限制,其只具有对大学成员及仆从人员的审判权。

(二)大学校长的权力和影响

在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两校,主教在大学的代理人——教长(Chancellor,或译总监)行使校长权力。但早在13世纪初,教长不是由主教指派,而是由两校在自己的成员中自行选举产生,教长候选人为从事神学或公民法学教学的博士,而且须是神学院成员。在剑桥大学,起初经选举产生的校长须由主教认定,1401年,大学得到教皇卜尼法九世(Boniface Ⅸ)的训谕,从此校长不必再经主教认可。中世纪末,由于种种原因,校长常常将大学管理权委托给一位副校长,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逐渐形成了校长为荣誉性职务、掌握实权的是副校长的模式,副校长每年选举一次,可连任两年,起初是由评议会(牛津大学)或理事会(剑桥大学)在教师中选出,后来是从各机构的领导中选出。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的校长拥有广泛的司法权,他们对涉及大学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均有审判权,其权限实际上已延伸到大学所在的整个城镇。

在谈到中世纪大学校长的权力时,法国巴黎大学中世纪史教授雅克·韦尔热(Jacques Verger)说:“校长作为大学行会的真正首脑,在大学内部与外部具有荣誉权和特别优先权。校长的权力范围广泛:在民族团(同乡会)的协助下,他管理大学的财政;他是大学章程的守卫者;对于大学成员,他具有民事司法权;他召集和主持大学全会;对于外部权力部门,他是大学的正式代表,有资格以其名义协商或介入司法。通常有一委员会协助校长工作,委员会由民族团代表和若干助理官员(理事、司库)构成。当然,不能夸大校长的实际权力,其任期短暂;他要接受大学全会的经常监控;全会经常召开,并根据情况,由学生或教师(在任或非在任的)单独组成全会,或学生和教师同时组成全会,全会在大学管理中发挥着基本作用,校长经常是执行全会的决定。”

中世纪大学管理的民主特征较为明显,这从校长遴选中可见一斑。只要具备一定条件,每个学生(博洛尼亚大学)或教师(巴黎大学、牛津大学、剑桥大学)都有权利竞选校长,校长须经选举产生,而且都有一定的任期,几乎没有听说过教皇或国王指派或直接任命校长的情况,这可能与中世纪大学自治特征有关。此外,校长的权力也是有限制和制约的,校长要服从全体大会的决议,较短的任期制也避免了权力的过分集中。

与中世纪大学的巨大影响相比,绝大多数中世纪大学的校长名不见经传。学生校长自不待言,教师校长有名的亦不多见。大学校长的影响多在校外而不是校内,由于中世纪大学的宗教特征,大学校长的影响多在宗教领域而不是在大学的管理上。罕见的例子是1215~1221年主政牛津大学的格罗斯泰斯特(Robert Grosseteste)校长,“牛津因为他的管理而成为了全国最活跃的思想前沿,不同的派别你来我往,时而争论不休时而握手言和,但无论哪种气氛总会吸引到无数的精英参与其中,思想的火花使得这所昔日不断发生低级殴斗的学府一时间神采飞扬,地位急剧上升。”另一位知名校长是1397年当选为巴黎大学校长的神学家热尔松(Jean Charlier de Gerson),“在其著作的诸多段落中,闪烁着他关于大学使命和大学学者责任的光辉思想。”他认为大学应当在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犹如站在高塔上的卫士”,它是“国王之女、学问之母、法兰西之耀日”。

值得一提的是,在大学历史上,校长因宗教或政治风波牺牲性命的却并非罕见,仅剑桥大学就有7位校长因宗教风波而被斩首。其中最著名的是1504年出任剑桥大学校长的费希尔(Saint John Fisher)。他在校长任期内不仅建起了基督学院和圣约翰学院,还争取到荷兰人文主义者伊拉斯谟到剑桥大学任教,使剑桥大学成为英国文艺复兴时期的学术中心。遗憾的是,因与天主教的关系,1535年费希尔被亨利八世以叛逆罪杀害。

二、近代以来的大学校长

(一)大学校长作用的与日俱显

中世纪大学是按照行会模式建立起来的,在大学管理上有一套约定俗成的运作模式,无须强有力的领导,因而校长的作用不甚明显;加之大学规模较小,松散的管理足以应付各种问题。近代以来,大学所处的社会在政治、经济及科技诸方面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传统的与世隔绝的大学模式不再可能因循守旧和一成不变,它们必须面对新形势的挑战。大学培养目标需要更紧密地迎合社会的需要,大学培养层次需要更加多样化,大学传授知识的单一职能在近代科学迅猛发展中逐渐落伍。在这种情形下,时代成为造就著名大学领导者的温床。大学校长英雄辈出的时代到来了。

1810年柏林大学的创办,被看作近代大学诞生的标志。但早在柏林大学之前,荷兰的莱顿大学(建于1575年)、苏格兰的爱丁堡大学、德国的哈勒大学及哥廷根大学即显示了大学现代化改革的趋势。在上述大学发展和改革中,大学领导人的治校理念成为大学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之一。

创办于1734年的哥廷根大学是近代大学的重要先驱,18世纪已成为中欧主要的学术和科学中心之一。哥廷根大学的发展得益于闵希豪生(Gefiack Adolf von M U nchhausen)的努力,他1734~1765年任哥廷根大学第一任董事长,对新大学的发展做出了无与伦比的贡献。他亲手创办图书馆和科学学会;注意选聘在教义上保持中立的神学教授,以避免教派间无休止的论争,使大学显出了学术自由的萌芽;偏爱那些著述丰硕的学者,鼓励大学研究和出版之风;为吸引和留住卓越学者,给予教授优厚待遇和崇高的社会地位;重视哲学院的价值,注重历史、语言和数学等学科,使“自由教育”在哥廷根大学获得重建。哥廷根大学的许多举措,后来都在柏林大学重现和发扬光大。

柏林大学的辉煌与洪堡的名字是分不开的,洪堡虽然不是柏林大学的校长,但作为普鲁士教育部长,洪堡领导参与了柏林大学的创办。他亲自拟定柏林大学的办学方针,即注重自由的学术研究以及教学和科研相统一;他亲自为柏林大学聘请了一流的教授,这些人在各自的专业上都是首屈一指的人物。1810年秋,柏林大学正式开学,最初校长采用任命的方式,法学教授施马尔茨被任命为临时校长。不久改为选举,1811年7月,23名正教授进行投票,经过几轮角逐,哲学教授费希特以一票的优势险胜法学教授萨维尼,当选为柏林大学第一任校长。

(二)大学校长遴选的美国模式

近代以来,西方大学校长遴选一方面延续了中世纪大学的传统,如由教授直接选举,一方面也做了一些与时俱进的调整。其大体上形成了三种模式:一是欧洲大陆模式,即由大学自行遴选校长人选或直接由教授选举,最后由政府任命;二是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模式,即大学校长在学院院长中遴选或学院院长轮流出任,一般任期1~2年;三是美国模式,即由大学董事会负责校长的遴选。这三种模式并非一成不变,各校实施时也会有一些细节上的差异。

19世纪中叶以来,美国大学在各方面深受德国大学的影响,如学术自由、选修制、研究生教育等,但在大学校长的遴选上,美国独树一帜,形成了自己特有的模式。美国大学校长对美国大学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外行董事会制是美国高等教育的鲜明特征之一,由校外人士组成的大学董事会决定大学的大政方针,也决定校长的遴选和任命。

约翰·霍布金斯大学创办于1876年,正值德国大学办学理念风行美国之时,当大学董事会为新大学物色校长时,康奈尔大学校长怀特、哈佛大学校长艾略特、耶鲁大学校长波特以及密歇根大学校长安吉尔,不约而同地推荐了曾留学德国、时任加利福尼亚大学校长的吉尔曼。吉尔曼不负众望,在25年的校长任期内,推行研究生教育和高深学问研究,聘请一流学者来校任教,排除“教会主义或党派偏见”,鼓励学术自由并采用习明纳、实验室等教学方式,引领了19世纪下半叶美国大学发展的方向,约翰·霍布金斯大学也因此被史学家誉为美国第一所真正的大学,甚至连老牌的哈佛大学也一度唯其马首是瞻。

哈佛大学是当今世界公认的顶尖学府,但在19世纪前,哈佛大学还名不见经传,甚至到美国南北战争后还比不上英国公学的质量和水平。哈佛大学的崛起,得益于艾略特校长及其之后的数位校长。

1869年,年仅35岁的化学家艾略特当选为哈佛大学校长,他任校长40年,成为哈佛大学历史上任职时间最长的校长。他引进德国教育模式,创设研究生院,强调研究的重要性;他提倡选修制,大大丰富了美国大学的课程内容。“他在学术上奖励博学深思、独立创新;在行政上讲求知人善任、取人之长。他的各种新政在推行之始,无一不曾遇非难和攻击,但他不曾打击诬陷任何持异议者。人们普遍称道在哈佛大学内外,不曾有因不同意校长政策和主张而受到挫伤者。艾略特通过40年的戮力经营,到他1909年去职时终于使哈佛大学的教师由原来的23名增加到600名;学生由500名增到4000名;学校基金由250万元增加到2000万元。因上种种,艾略特被誉为能人校长。”

洛厄尔是艾略特之后又一位对哈佛大学贡献卓著的校长。他在任24年(1909~1933年),以建立课程集中与分配制度、荣誉学位制度、住宿制度和导师制使哈佛大学更上一层楼。

科南特1933~1953年任哈佛大学校长,他给哈佛大学留下的财富是“非升即走”政策和“通识教育计划”。二战期间,哈佛大学成为美国重要的研究和培训基地。

普西1953~1971年任哈佛大学校长,他在位期间尽管赶上了20世纪60年代的学潮,常常疲于奔命,但仍为哈佛大学增加了90个讲座教授职位,使哈佛基金大大升值并于1964年超过10亿美元。

博克1971~1991年任哈佛大学校长,他本科毕业于斯坦福大学,被称为“第一个不是哈佛毕业生的校长”。他在任期内制订和实施了“核心课程”计划,推动了大学国际化进程。“当他在1991年离任时,他留给人们的是一个世俗化的、对社会需求承担责任的哈佛大学。”

卢登斯坦1991~2001年任哈佛大学校长,他被看作“哈佛第一位以管理者而不是学者或教师为职业的‘职业校长’”。在他任期内,哈佛基金达到26亿美元。他提倡“综合学习”——跨学校和学科进行研究和教学,设计并主持了多项交叉学科的学习和研究计划。

正是以上六位校长长达一个多世纪的努力,牢牢确立了哈佛大学“世界第一”的声誉和影响,以上六位校长平均任期22年,其中艾略特任期更是长达40年。

19世纪后半期到20世纪前半期是美国大学校长群星璀璨的年代,除了上文已提到的几位外,其他著名的校长还有密歇根大学校长塔潘、安吉尔,克拉克大学校长霍尔,康奈尔大学校长怀特,耶鲁大学校长伍尔西,威斯康星大学校长范海斯,麻省理工学院校长罗杰斯、康普顿,哥伦比亚大学校长巴纳德、巴特勒,芝加哥大学校长哈珀、哈钦斯,等等。

有一种观点认为,20世纪30年代芝加哥大学校长赫钦斯是大学校长中的最后一位巨人,之后大学校长的英雄时代不复存在。甚至还有人认为,大学校长的重要性已经下降,校长如同电灯泡,可随时更换。尽管如此,并没有遏制美国大学对遴选优秀校长的热切渴望,各校的重视程度甚至不亚于总统选举。

(三)对大学校长的要求

二战以后,政治、经济及科技发展对大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民主化浪潮推动了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面临新的形势,对大学校长的要求更加复杂化。美国当代著名高等教育家、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前校长克尔(Clark Ken)是这样描述大学校长的:“美国的大学校长被期望是学生的朋友、教师的同事、校友的好友、校董的好行政管理者、对公众的好演讲家、对基金会和联邦部门的机敏议价者、州立法议会的政客……他应当既坚定又温和;对他人敏感,对自己迟钝;放眼过去与未来,但坚定着眼于现在;既有幻想又脚踏实地;既和蔼可亲又善于反思;了解美元的价值又知道思想无法购买;其想象力鼓舞人心,但其行动小心谨慎;为人富有原则,但善于进行妥协;具有远见卓识,而又能认真注意细节;他是个好美国人,但能无畏地批评现状;追求真理,而不让真理造成过多的伤害;对公共政策评论表态,但不涉及他自身的学校。”

克尔笔下的大学校长,几乎是完美无缺的,他寄予了人们对大学校长形象的期待和希望。然而,再完美的遴选制度,也会有不尽如人意的事情发生。

2000年3月,哈佛大学第26任校长卢登斯坦宣布辞职,哈佛大学董事会即开始遴选继任者,《哈佛深红》称之为挑选“全美竞争第二激烈的领导者之位”。2000年9月,《纽约时报》刊登了一则简明广告:“哈佛大学招聘校长。”广告写道:“诚邀您提名或自荐为哈佛大学校长一职人选。”与此同时,新校长遴选委员会给每一位哈佛大学校友(30多万人)都发去一封信,请求他们“谈谈自己的想法,认为新校长的人选具备什么样的资质最为重要,您认为哪些人是值得认真考虑的人选”[18]。

数月之后,新校长遴选委员会汇集了一份400人的候选人名单,该名单甚至包括戈尔、克林顿及希拉里等政界显要。2000年12月初;候选人名单还剩下40人,一个月后只剩下4人,最终剩两人,经过面试,2001年2月,新校长遴选委员会一致同意推选前财政部长拉里·萨默斯为下一任哈佛大学校长。

卢登斯坦说:“萨默斯是领导哈佛的一个极好的选择。”学者评论说:“他在许多方面显示出一个新式学术人的风范:从一位才华横溢的学者变成社会的公仆,与世界的商业和政府及全球前景有密切关系。他的学术履历(尽管他曾被哈佛学院拒绝)是高品位的:麻省理工学院的本科学位,哈佛的哲学博士学位,父母是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的经济学教授,两个曾获得诺贝尔奖的叔叔:麻省理工学院的经济学家保罗·萨默斯,斯坦福大学的肯尼思·阿罗。”

然而,就是这样一位众望所归的人物,其校长任期内的作为却令人大跌眼镜。由于任期内卷入一个又一个的争论(如认为女性在数学和科学领域鲜有成功的谈话)、鲁莽傲慢的行事作风与独断专行的领导风格、与人文社会科学教员(尤其是最大的文理学院教师)之间的冲突日趋激化,不得不于2006年6月辞职,任校长不足5年,成为哈佛大学自19世纪中期以来最短命的校长。


总之,大学源于中世纪,从中世纪至今,大学已有近900年的历史。900年来,大学经过不断地发展变革,可谓今非昔比,但一些核心的要素却历经千年而未变。比如大学校长由大学选举产生或由大学自己遴选产生的办法,这是由大学自治的特征决定的。历史表明,由政府直接任命大学校长的做法与大学精神是相悖的,它至多只能作为权宜之计,不可能是长久之策。大学校长的作用随着大学的发展日显重要,在近代达到高峰。一所大学的崛起和发展常常伴随着一位或数位著名的校长。大学校长的治校理念和能力对大学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大学校长的英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但西方对大学校长遴选的重视不降反升,更加说明校长的重要性以及人们对好校长的期盼。当代对大学校长的要求近于完美,如斯坦福大学校长杰拉德·卡斯帕尔(Gerhard Casper)认为大学校长需要扮演九种角色,即大学校长、首席执行官、学校理事会理事、筹资人、教育者、学者、公众人物、社会工作者和娱乐伙伴。实际上,再完美的遴选制度也难以保证遴选一位毫无缺点的大学校长。这就要看哪些缺点是致命的,哪些是无关紧要或是可以弥补的。大学校长应该是教育家、学者、政治家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但大学校长是不是还应该有宽阔的胸襟和民主的作风呢?萨默斯的教训值得记取。


文章来源:《教育研究》,2013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