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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起源与演进的考察

时间:2013-07-05 来源:刘业进  作者:本站编辑 阅读: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关于大学章程建设明确指出:“各类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尊重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学校要建立完善符合法律规定、体现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和制度”。但目前我国绝大多数高等学校仍处在无章(程)办学状态。即使少数大学制定了自己的大学章程,但章程质量和执行效果不尽人意,表现为结构不完整、同质化、空泛、形同虚设等。大学的故乡在欧洲,盛极于欧美,从其传统中学习是大学章程建设的应有之义。不独立则无大学;大学章程是有助大学独立的制度装置。本文通过追根溯源,考察大学和大学章程的起源与演进,探寻大学章程起源、生长和演变的逻辑;考察大学章程文本演变所折射出来的社会环境条件变迁及其对大学使命的影响,总结历史变迁中大学章程带有规律性的本质特征,以期对我国大学章程建设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有所启发和借鉴。

一、大学和大学章程的起源:欧洲中世纪

从人类传播、保存和生产知识的角度来看,宗教(及其修道院)、大学、研究机构都是一种知识制度,它们从事知识的生产、整理、保存和发展。如果说宗教的出现是人类知识整理制度的一举重大进展;那么大学的兴起则是一次发生于12世纪的重要文化演化事件,一股新的知识潮流冲破了中世纪宗教严格限于“自由七艺”的宗教学校,出现了教师和学生社团。知识突破修道院,大学出现了。神学教义和世俗知识的相对地位改变,知识的看护和发言权从修道院移交给世俗学院。作为一种知识制度的早期大学的出现是人类精神取得巨大进步的宣言。关于“大学”的起源,人们已经逐渐形成共识,即13世纪被授予特殊的自由和特权的学生团体或教师团体,这种形式在中世纪被称为大学馆(studium generale),后来被称为大学。中世纪后期,神权政治向世俗政治转变,新兴城市中存在两种势力的斗争,商人、手工业者和传授医学和法律的学者结成行会(universitas)以保护自己。从经济学视角看,12世纪出现了城市兴盛的现象,而城市从一诞生就靠更深化的分工获得更高的生产率而得以自我强化,于是城市表现为各种各样专业性行会的集聚。大学是分工深化和城市兴起导致更为专业化的知识部门出现的结果。专业化和分工的逻辑在工业革命发挥到极致,同样的逻辑往前回溯,在文艺复兴和工业革命前夜的中世纪,知识领域发生分离和专业化倾向,而大学的兴起本身亦构成文艺复兴运动的一部分,从此分工和专业化的逻辑从知识领域蔓延开去。伴随着一种更有效率的专业化组织的诞生,作为其内部规则的大学章程也应运而生。中世纪晚期的欧洲,“精神的手工业者”开始聚集形成一个产业,知识的生产、持有、保存和传承开始从神圣宗教体制中“祛魅”。从政治的视角,教会和世俗权力机构都需要专门人才特别是法律人才的供给。因此历史上,罗马教廷和各国王室都是大学的支持者和同盟者,教会和王室也争相对大学施加影响。根据特许机构的不同,大学也相应地区分为教皇特许的大学、王室特许的大学和教皇和王室共同特许的大学。从诞生过程来看也可以分为自发的大学(如巴黎大学、博洛尼亚大学)、迁徙中诞生的或分裂形成的大学(如剑桥大学分裂自牛津大学、帕多瓦大学分裂自博洛尼亚大学)和创建的大学(如意大利腓特烈二世皇帝创建的那不勒斯大学)。一部大学历史,既是一部外部权力(教皇、王室、所在城市当局)施加自身影响力的历史,也是一部大学争取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历史。在拉拢、斗争和妥协中,大学逐渐成为教会和王室之外的第三种权力机构。

承认我们的无知是信仰的前提。在中世纪,理性保持着应有的谦卑,信仰高于科学,信仰确定科学的边界,规定科学的前提条件。中世纪后期的大学一度被要求“与上帝的事业为一”,大学是信仰之光、真理的情侣。文艺复兴时期以来,近代大学被认为是追求纯粹学问的地方即象牙之塔。现代大学被认为是知性的殿堂、理性的故乡。从信仰救赎到追求知识,大学从中世纪到现代的发展经历了脱胎换骨的转变。其实中世纪的大学起源于城市中独立的行会,即学生或教师社团。早期的大学有“学生的大学”和“教师的大学”之分。就此而言,早期大学是“人的组合体”,没有固定的建筑群,教室通常是利用教堂和修道院,也没有章程和学位,可以自由迁徙,它和现代大学的差异是巨大而显著的。

据考证,被称为欧洲大学之母的博洛尼亚大学诞生于1088年,在1158年获得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弗雷德里克一世特许。大学的诞生和大学章程的确立并不一定一致,这是因为早期大学的建立是一个从行会团体、大学馆再到大学缓慢演变的过程,设立大学并不像现在一样有现成的榜样可以参照。作为学生主导的大学,早期的博洛尼亚大学由学生自己保证着大学的运行,由学生招聘教授。1208年~1209年,巴黎大学的章程得到教皇英诺森三世的承认,1213年巴黎大学章程在教皇通谕《知识之父》中得到公开承认,1215年再次得到教皇的特使认可,这一年被认为是巴黎大学最早的章程发布年份。被选进教皇通谕的大学章程规定,教长在聘任神学教师时必须经过教授投票,申请大学教职的候选人必须通过学院(faculty)的考试。章程还规定授予不同级别学位的最低学习年限及所涉及的知识范围;规定教师的义务和权利;教授反对政治权力干涉的罢课权,甚至还包括教师出席考试、仪式、亡故师生葬礼时的着装等细节。早期的巴黎大学由教师主导,学生只是随从。值得指出的是,此二种区分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具有某种程度的混合特征。得到特许批准建立大学章程的年份。

大学是12世纪西方基督教世界的世纪产物——不仅体现在大学的组织方面,还体现在大学从教皇和国王那里获得特权和保护。按照欧洲中世纪的传统,大学特许状由教皇或国王颁发,赋予大学开设课程、招收学生、聘请教师、制定学术标准的权利。历史地看,大学特许状的权威性首先来自于教权,但宗教改革之后,赋予大学特权的特许状主要来自于王权和国家权力。大学特许状特别是教皇颁布的特许权赋予大学的权利甚至是超世俗的,享有独立的特别司法权、自我管理权、豁免权,以及一些特别的保护措施,独立于地方法律,大学被认为是国中之国,具有罗马帝国式的治外法权。特许状其实就像今天的执照或政府批文,是界定大学与政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框架的法律性文件。启蒙运动以来,随着权力世俗化进程,大学为保护自身利益转而寻求王室、世俗政权代议机构或者行政当局的认可。如英国最负盛名的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就是分别于1214年和1318年得到教皇训令,并在其后的发展中得到了王室的各种特许状。英王室在1570年颁布了关于剑桥大学的办学令《伊莉莎白法令》,明确规定大学实行自治。

二、启蒙时期以后的大学与大学章程

经济和制度史的考察表明,最近300年至400年内在世界少数地区发生了一次重大社会和制度转折,即从“受限进入的社会秩序”迈向“开放进入的社会秩序”。启蒙运动正是这一转折的先声。竞争性获得经济、政治和知识的机会越来越成为开放社会的鲜明特征。大学章程的出现、大学章程批准机关以及章程内容的嬗变见证了知识整理制度向竞争性获得知识、传播知识的转变。

(一)启蒙时期以来欧洲的大学与大学章程

1485年,亨利七世开始了英国都铎王朝统治。学者一般认为都铎王朝是英国历史进入近代的开端,将此后一百多年称为“黄金时代”。自宗教改革后,教权渐渐淡出,王权走上前台,新教学说改变了人们对教育的传统观念。伴随着启蒙运动而来的市场经济扩张,英国教育事业得到了迅猛发展,现代教育的某些特征初露端倪。王权确立以后,特许状授予权成为一项皇家特权。英国枢密院作为御前会议的遗存,负责大学特许状的审批和修订。作为大学设立的宪章性文件,英国大学皇家特许状对大学内部治理架构和法人治理相关制度安排作出了框架性的规定:准予成立,赋予大学特许法人地位;确认质量保证能力,授予高等教育机构大学资格;建立大学内部法人治理架构等。进入民族国家时代,大学的社会作用也发生了转变,大学演变为研究和教学的发源地,从教化和信仰的传播者扩展到服务于国家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职业训练。

德国的高等教育产生于中世纪晚期,虽然采取了巴黎大学自治团体的模式,但它不是作为学者联合体自发产生的,而是由代表封建邦国的诸侯建立的,因此大学既是国家机构又是社团法人。大学在获得建立教育机构许可的同时,必须提出自己的大学章程作为其“基本法”。1737年成立的哥廷根大学,其哲学院章程规定“所有教授,只要不涉及损害宗教、国家和道德的学说,都应享有教学和思想自由这种责任攸关的权利”,这是德国第一次在法律的意义上申明学术自由的原则,因此被看做德国大学史上的一个里程碑。现代民族国家里,大学章程的权力渊源是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对大学章程的批准或授权。如丹麦的哥本哈根大学章程是根据丹麦教育部1993年5月做出的第334号教育饬令(教育法案)及其后的修正案的第三章制定的,并被研究与信息技术部批准通过生效。

在欧洲大陆和英国,大学和大学章程建立的权力渊源都经过了宗教权力机构、王室或代议机构、现代民族国家的议会或行政部门。这实际上是大学本身的一个世俗化进程,从负责信仰与教化的宗教教职人员的教育机关到科学与理性的殿堂,进而发展到实用的职业训练。大学的使命无所不包:信仰、美德、理性和实用。在这一演变进程中,“拯救信仰”和“获取学问”的冲突始终存在,文艺复兴以后,世俗社会的知识诉求大获全胜。

(二)美国的大学与大学章程

美国是现代大学滥觞之地。工业革命以后,世界经济重心逐渐由欧洲向北美转移,大学的中心也发生了类似的变化。因此考察美国的大学及其大学章程看似一个地理上的区分,其实更是基于大学本身历史演变的区分。科恩把美国大学的演变划分为五个时段:建立旧式学院的殖民地时期(1636~1789);建立成百上千小型学院的建国时期(1790~1869);研究型大学出现,州政府在高等教育中的作用开始扩大的大学转型时期(1870~1944);高等教育大众化时期(1945~1975);高等教育稳定发展,州政府控制进一步加强的当代时期(1976~)。从大学章程的授权权力渊源来划分也可以大致划分为两个阶段,殖民地时期和建国以后。

殖民地时期的美国大学章程源于英国王室或殖民地议会颁发的特许状。特许状不仅规定了美国学校管理、教师聘任等内容,更重要的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学校存在的依据。

哈佛大学是美国大学的先驱。1636年,一群来自英国的清教徒在麻萨诸塞殖民地的查尔斯河畔建立了美国第一所殖民地学院——哈佛学院。1642年,经麻萨诸塞议会批准,哈佛董事会在该院成立。董事会由6名包括麻萨诸塞殖民地总监、副总监、财政大臣、地方法官在内的地方官员和6名牧师组成,拥有任免校长、筹集资金以及管理学院资产等重要权力。1650年,麻萨诸塞州议会为哈佛学院颁发了特许状,规定哈佛学院实行两院制(Dual Board System)管理体制。根据特许状,哈佛学院又在董事会之外成立了院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必须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其决定必须由董事会批准方能生效;而且董事会对院务委员会拥有监督权以及新校长的委任权。从此,哈佛学院形成了董事会和院务委员会并存的局面并一直维持到今天。威廉·玛丽学院1693年得到英国王室的特许而成立,在管理体制上也实行两院制,外行董事会权力大于教授会。耶鲁大学的前身耶鲁学院的建立可以追溯到17世纪40年代,直到1701年康涅狄格州议会通过了成立该校的特许状。鉴于两院制的弊端,耶鲁学院实行单一董事会(Single Board System)管理体制,董事会的成员全部由公理会牧师(10名)担任。根据章程,世俗政府官员不得插手学院管理。新泽西学院(普林斯顿大学)1746年由英王室颁发特许状,并被殖民地立法机构批准。既不是来自英王室特许,也不是来自殖民地议会特许,1740年建立的费城学院(宾夕法尼亚大学)由捐赠者建立,由董事会制定章程,宣称不需要得到任何外界政府的许可。

建国后,美国联邦政府从三个方面推动开放的教育市场形成:一是宪法中没有明确提及教育的相关条款;二是最高法院在1819年达特茅斯学院案判决中强调法人团体不可侵犯的原则;此外,美国自始至终坚持不建立国立大学,联邦政府还限制州政府对私立院校的权力。《美国联邦法典》第31章教育总则法规定:任何有关适用项目的法律条款不得解释为授权任何美国政府部门、机构、官员或雇员对任何教育机构、学校或学校系统的过程、教学计划、管理或人事,或是对任何教育机构或学校系统选择图书馆藏书或其他印刷的教育资料,或是对安排或输送学生或以克服种族不均衡加以指导、监督或控制。这些举措鼓励了个人和团体建立各种学院和大学。

建国后,州议会的立法许可逐步取代殖民地时期的英王室的特许权。建国以后和19世纪前半叶,一些州相继建立了州立大学,其中相当一批是赠地学院。1862年的《莫雷尔法案》规定,根据各州所拥有的国会议员数量划拨土地,每拥有一名国会议员可以获得300000英亩土地。各州从划拨土地中获得的资金作为建设大学之用,《莫雷尔法案》颁布后,到1900年,共有30多个州建立了赠地学院。受益于此的著名大学有加利福尼亚大学、伊利诺大学、康奈尔大学、威斯康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等,均在各自的大学章程中追根溯源到这里。此后,公立高等学校蓬勃发展。对于建国后成立的私立高校,其创办要得到当地州政府的批准,因此这些私立高校的大学章程的效力源于本州的相关法律法规。1868年,加州颁布了标志加州大学从此建立的《组织法》(Organic Act)。该法案是对《莫雷尔法案》要求州在规定的时间内设立宪章机构的适时反映,加州大学的“大学宪章”,涵盖了大学基本的管理和运作规则。加州大学章程的最重要特征是在“加州宪法一大学章程”模式下,大学及其理事会享有“最高自治权”。一方面,政治经济环境的结构性变迁导致州对大学的影响日深,另一方面我们看到美国大学始终坚持不懈守护大学自治传统。

进入工业化时期以后,国会通过的两个重要法案对美国高等教育产生了重大影响,一是前面提及的《增地学院法案》推动增地学院的兴起,二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期通过的《退伍军人安置法案》推动高等教育大众化。自建国以后,高等教育管理世俗化趋势不断加强,大学治理结构明显向科层管理和官僚管理体制转变。认证和专业协会扮演着半官方的角色。各州地区性大学联合会和美国大学联合会发布自己的认证院校名单。认证信息在联邦和州政府拨款、学生入学、大学获得捐赠等各事务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影响。联邦教育局曾经试图制定自己的院校认证名单,但因为被视为政府干预大学而受到强烈反对,在1911年被迫中止。1945年以后的高等教育大众化时期,州的经费在大学尤其是州立大学的经费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州政府对高等教育的影响加深,范围愈加广泛:颁发办学许可、提供经费、管理大学、制定劳动关系的一般法律等。1994年~1995年,公立院校的第一大收入来源是州政府,占36%,其次为销售和服务收入及学杂费;私立院校第一大收入来源为学杂费,占42%,其次为销售和服务收入、联邦政府经费,而州经费只占2%。1976年、1982年新泽西州最高法院的两个判决都确认所有学位授予机构必须由州颁发办学许可。但州对大学的干预仍然有限,1990年密歇根州最高法院议会在对大学提供经费的时候可以提出附加条件,但是要以不干预大学的管理为限度,因为这些权力是宪法赋予大学的。我们看到世俗化进程如何改变着大学的设立和大学章程。大学章程必须对世俗化进程中大学使命的重审和扩大做出响应。大学出现了几个多少有些矛盾的目标:培养良好公民、追求真理、培养劳动力,也就是美德、理性、实用三大目标。

三、我国近代大学和大学章程

奠定中国近代高等教育学制基础的盛宣怀,在1895年创办中国近代第一所大学——天津中西学堂(今天津大学)时,向清政府呈递了《拟设天津中西学堂章程禀》。这一章程被认为是中国人在借鉴西方大学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第一个近代大学章程。1898年,梁启超草拟出《总理衙门奏拟京师大学堂章程》,成为中国第一个正式的大学章程。自1901年各地纷纷建立学堂,这就使制定统一学校章程、建立学校教育制度成为必要。中国近代第一个由政府颁布的学制是张百熙于1902年拟定的《钦定学堂章程》又称《壬寅学制》。1904年,由张百熙、荣庆、张之洞共同拟定《奏定学堂章程》,此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一直延续到1911年,对于晚清“兴学堂”起了决定性作用。无论是《钦定学堂章程》还是《奏定学堂章程》,都是政府介入、控制和指导高等教育发展的法律规章,无论是政府与大学之间的关系还是大学内部的治理,官僚化和行政化色彩明显,从一开始就体现了服从和服务于政治的宗旨,与现代大学章程或欧洲王室专门针对某几所大学制定的旨在保障大学自治的特许法律相去甚远。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南京临时政府教育部先后颁布了《大学令》、《大学规程》、《专门学校令》、《专门学校规程》等,使中国高等教育向近代化迈进一步。1917年北洋政府教育部颁布了《修正大学令》、《国立大学条例》,规定大学“设二科以上者得称大学,其他设一科者称为某科大学”。该时期,涌现出了《震旦学院章程》、《江苏师范学堂现行章程》、《奏定北洋师范学堂试办章程》、《北京师范大学组织大纲》和《厦门大学大纲》。这些现代大学制度的国家层面的安排,无疑对各个大学的章程制定产生影响。

香港的大学在近现代中国大学发展史上有不可忽略的地位。1911年香港大学在港英政府主导下成立,通过香港立法局(相当于英国代议机构)制定大学章程。1963年,香港立法局通过并颁布香港中文大学条例,成立香港中文大学。1991年香港科技大学也是在港英政府大力支持下由香港立法局批准成立的。香港各大学条例就是香港立法会制定的有关教育方面的附属法例,这些附属法例是香港教育条例的有效补充。香港立法局对香港各大学制定大学条例,并把各大学条例纳入香港法例或附属法例体系中。香港各大学条例在香港法例中各占一章,如香港大学条例在香港法例中是第1053章,香港中文大学条例是1109章等。香港的大学章程类似于美国加州大学“加州宪法—大学章程”模式,在地方议会的层面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大学的合法性、地位和基本治理框架。

四、历史叙事中大学章程演化的逻辑

从自治行会到巨型大学,从“乡村”、“市镇”到“一座城市”,历经信仰救赎与实用知识的斗争,发展到今天的“知识工业”之重地,中世纪至今的大学经历着深刻的嬗变。可以肯定地说,没有人设计了这一嬗变的历史路径。不能孤立地看大学,而是要把大学嵌入到当时的社会和历史脉络中考察。最初的大学作为行会组织其教师的工资来自契约关系,也就是学生支付给教师酬金;中世纪和文艺复兴之交的大学经历一个曲折的重归贵族化的过程,获得大学教育和相应受教育证书展示出一定程度“发信号”的功能(大学给人以声望),这是一种特权阶层区别于下层阶级的信号。教廷和本国最高宗教机构或者王室开始感受到大学的重要作用,通过特许确立的章程中规定,大学先是从教廷尔后从王室政权那里获得俸禄。先是教廷意识到大学发展神学、哲学和法学的力量,从而意识到时代对大学的需求。直到15世纪后期,教皇集权衰落,王室和世俗政权走向前台。工业化以来,大学以另一种崭新的姿态“恢复”了其最初的世俗化特征,成为知识工业重镇。外部力量与大学的联系也促进其获得自身的声望。大学从政府、商业组织和个人捐赠中获得资助。从大学学成的学生供职于教廷、国家和商业社会。相应的大学章程条款体现了政府、捐赠人和私人举办者的理念。nbsp;nbsp;

同样,貌似设计的大学章程其实呈现的是生长的逻辑。作为一种知识制度,大学从宗教机构中孕育而生。正如16世纪有限责任公司诞生的同时也产生了公司章程(也是从王室获得特许),大学章程正是大学组织诞生、成长过程获得合法化证明和规范自身的一种制度安排。从宗教机关中孕育,在权力世俗化社会快速成长,成为现代社会中举足轻重的部门,大学见证了人类知识制度的重大变迁。随着组织社会的权威从宗教转移到世俗王权,后又转向现代民族国家的议会或行政部门,新成立大学的章程的法律渊源也相应地发生转移。从罗马教皇特许、本国宗教机构特许,到王室特许,立法机构立法许可,所在城市当局特许或国家行政部门颁发许可证,直到成立法人组织经由其董事会自行依法订立章程,大学章程也见证了近现代以来的人类政治经济制度变迁。

欧洲中世纪的大学并非由人类自己直接依靠先验的理性构想而直接产生,而是随着城市兴起和工商业发展聚集成立教师和学生团体组成行会保护自身利益,并逐步发展成被特许的师生联合自治团体。13世纪的大学没有校舍(最早的住宿学院是为接待贫困学生而创建的,后来其功能扩展到教学事务),没有自己的收入,教室是租来的房屋或教堂、修道院。同时,大学的师生为维护自身利益与各种力量进行抗争并逐步取得各项权利,最终通过特许状确立下来而成为一项制度形式。最先是与所在城市的市民冲突,然后是与宗教权力和世俗政权之间,试图既获得认可又保持一定程度疏离。启蒙运动以前,宗教是社会治理核心,同时也是一种知识制度,社会成员的教育是通过宗教形式和宗教机构得以实现的,大学和大学章程的合法性以神权作为根据。特许状是大学章程最初的存在形态,其诞生和成长都是依靠大学及大学成员不断抗争和积淀的传统、经验等,并以此指导大学内外行为。特许权内容主要涉及兵役、税收豁免、避开世俗司法、俸禄获得等方面的规定。启蒙运动以后,政教分离,专门的知识职能和机构从宗教机构移交给世俗大学。大学章程的产生并非完全依靠人类的理性建构,而是将理性建立在社会组织体自然演进的基础上,因而是自发秩序中认知进化过程的产物,而非人们直接根据明确的前提所作的逻辑演绎之物。大学章程伴随着高等教育进化过程。大学章程是立基于大学和外部社会文化环境及其变化所提供的信息元素的反馈这一基础上的制度形式,是各种主体共同参与的结果,而不是某些专门的权力主体(如政府)理性设计的结果。作为时代变革的一个反映,大学也是中世纪以来“民主倾向”的一个侧面,知识的垄断体制趋向于解体。

制度理论把组织惯例等同于生物学中的基因。正如基因是生物体的生长蓝图,大学章程作为大学组织的“惯例”是大学建构、运行和生长的路线图。大学之间的竞争其实质是惯例之间的竞争。不同于企业组织,大学在整个经济社会的分工体系中作为知识部门,有其自身的生长逻辑和绩效评价准则。拯救信仰和获取知识的冲突在大学建立之初就开始存在了,后来,不断强化的世俗化进程在大学治理中得到明显的反映,宗教人士在大学治理结构中逐渐淡出,社会贤达、商业人士以及世俗政权的行政官员在大学的董事会中逐渐占据主导。后来,相关利益者治理理念出现,学生、教师代表在大学治理中的角色有所增强。大学镶嵌在整个经济社会的结构体系中,经济社会变迁迟早会在大学治理及其章程中有所反映。

五、结语:大学章程起源演进的逻辑对我国大学章程建设的启示

通过大学和大学章程的历史经验考察,我们从中获得一些对今天大学章程建设的有益启示。第一,大学章程是大学组织历史演化的产物,制定大学章程表面上是人为制定文本条款,其本质上是“发现”、“再现”大学办学的规律性规则集合。只有发现那些有利于大学健康发展,有利于实现大学使命,落实大学功能,符合教育教学规律的基本规则,并把它成文化,才是有生命力的大学章程。大学章程不是找几个专家、开几次座谈会“人为设计出来”的。第二,大学章程需要对外部政治经济环境做出响应和调整,完全服从于政治经济需要和完全独立于外部环境变都不利于大学的健康发展,这是因为大学作为社会知识部门有其自身的生长逻辑。大学章程是生长出来的,大学章程的制定要回应外部环境的变化,但保持大学自治是大学章程永远的使命。第三,大学章程的核心目标是大学自治,学术本位和教授治学。大学章程不仅仅是一个科层组织内部管理规章,它是用来保障实现大学使命,落实大学功能的社会性制度安排。第四,从历史考察和今天的实践看,大学章程的制定需要大学、教育行政部门参与,由中央或地方最高世俗权力当局(国家、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以体现大学自治的目标,确立大学章程的权威性、严肃性。第五,大学章程所确立的核心治理结构,无论是董事会—评议会—校长,还是董事会—校务委员会—学术评议会,或者党委会—校长治理框架,关键是(1)扩大决策的信息基础;(2)学术自由和学术本位构成治理结构的权力一方;(3)形成决策、执行、监督三种权力制衡机制。

来源:《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2年第05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