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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及其启示

时间:2013-07-05 来源:张倩  作者:本站编辑 阅读:



从中世纪的牛津大学开始,英国大学的发展已有800 多年的历史。经过不断地改革与完善,英国大学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在世界高等教育领域独树一帜,其学术自由、大学自治的大学治理模式更是成为全世界高校的典范。当前我国正在进行高等教育改革,英国独特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对我国的大学内部治理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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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概况




英国大学治理一直深受牛津大学、剑桥大学的自由主义传统影响,崇尚“精英主义”和“学术至上”的原则,实行大学自治,教授治校,大学内通过庞大的委员会体系进行管理和决策。英国各个时期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讲,可以分为如下几级:


(一)系


英国大学组织结构的第一级是系。一个系一门学科,在苏格兰中世纪大学和德国大学的影响下,19 世纪新创设的院校发展起了这种学科结构。系设有系委员会,由全体教学人员组成,在系主任领导下管理全系教学和科研工作。系主任由校务委员会指定,在系一级享有正式的最高权力。绝大多数教授都在系里与另一名教授共事,因此全体教授中约有半数是没有系主任头衔的。从传统来看,英国大学的系的决策是比较民主的。


(二)院


第二级是院,由相关的系组成。英国大学的学院制历史最悠久,90%的大学都实行学院制。学院具有很强的实体性,学校对下属学院主要是进行宏观的协调与管理。而对于学院的一些日常事务,如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教材的选择、课程编制和一些学术决策等则均由学院负责。院一级的决策机构是学院委员会,其成员通常包括全体教授、非教授系主任及其他成员的代表,有时一些副教授和高级讲师也会参加。学院委员会的职责是在院长主持下负责全院有关学术研究和教学考试的组织、指导与管理。院长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两至三年,通常由教授担任。管理学术与财政事务是院长的两项重要工作。由于大学非学术性事务的增多及日益复杂化,学院机构内的专职行政人员的影响也在扩大,但总体来说,学院组织的权力结构依然偏重学术。


(三)大学


英国大学的校级治理结构一般可以分为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董事会和副校长等。


1.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英国大学形式上的最高权力机构,它是校内事务的主要决策者之一,对大学的发展有重要的影响。它的主要职责有:确保校务诚信、透明、开放;商议大学的战略方向、财务规划、招聘政策;监控已制定目标和基准的实现情况;确保资金使用得当、财务控制措施充分到位等。校务委员会中校外成员占主体,包括来自工业界、商业界、地方行政当局、 地方教育界以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成员,此外还有校内的成员如教职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等。校务委员会通常一年举行一次会议,共同商讨学校发展的事宜。


2.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通常包括:制定学术战略、促进科研、审核课程内容和新课程、制定学术标准及学位授予程序、任命内外部考试员、制定考试政策和程序、督促学生纪律等。学术委员会向校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学术委员会主席由副校长担任,其成员通常包括大学的全体教授、非教授系主任、若干教学人员、学校当职成员和学生代表等。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在各个大学不等,一般在 50-200人之间。


3.校董事会。董事会在大学治理中起着决策者的作用,拥有监督学校活动及资源使用、人事任命、财务管理等权力。其成员大约在 200 名左右,包括校外的代表及校内的代表。校外的代表主要为地方政府官员、商业机构的代表、其他大学的代表以及毕业生代表等;校内的代表主要为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提名的委员、教职员代表及学生代表等。一般校董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大学通过董事会保持与社会的联系。


4.副校长。“副校长权力现象”是英国大学管理体制独有的特征。校长一般由较高声誉的人担任,只作为学校的象征与代表,发挥领导权威的作用。根据英国大学特许状,大学副校长是 “首席学术和行政官员”。英国大学副校长的实质性权力主要包括人事任免权力、学术权力和财务权力。为了保障副校长对整个大学发挥创造性影响的作用,按照规定,不论学校有多大,副校长都担任多种委员会的主席或成员,有权任免部分学校官员和大学内所有的学术人员。副校长的学术权力主要体现在学生管理、科研管理和教学管理等方面,并对学术职位的设立和任职条件向校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同时副校长还会对大学财务决策过程发生影响。副校长在大学治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他是大学内所有学术决策的最终裁决者,并处于其他各种等级的管理人员的顶层,因此副校长是英国“大学中最重要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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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国大学内部治理的特征




(一)大学内部权力主体多元化


从上述分析来看,英国大学内部治理采用利益相关者共同管理,治理机构人员构成中内外部利益相关者各占一部分,内部权力呈现多元化特征。权力主体的多元化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使各方对大学的发展更有责任感,保证高校决策的科学性与有效性。现代意义上大学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支持,外部利益相关者可以保证学校与社会保持密切联系,并不断从中获得支持,使学校工作有序进行。在英国大学的校务委员会、董事会等机构中,外部成员如地方官员、企业家、社会贤达等占有绝大部分的比例,他们负责学校各项大政方针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如校长选举、人事任命、经费筹措等。这反映出英国大学权力机构中校外权力起着决定作用。


英国的大学很注重教职员工在学校中的权力与地位,高级教授与初级的教辅人员都在参与决策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高等学校的学生作为大学最重要的教育服务消费者,是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重要的内部利益相关者,因此学生应该有权参与学校的管理,尤其是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事务和决策。英国很多大学的章程里都明确规定了在学校领导机构如董事会、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及其他一些委员会中要设有学生代表的席位。在英国大学的一些重要委员会中,都有学生会的领导成员,他们代表学生的利益参与制定章程,处理事务,直接参与到学校的各项重大决策之中,保证了学生在学校领导决策机构中的民主及权益,使学生权力在大学治理中的地位得到了保障。


(二)学院制的有效运行


学院制是英国大学内部管理体制的一大特色,从某种意义上讲,大学只是各个综合性学院的集合体,大学与学院是隶属与自治的关系。从中世纪起,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就已经形成了学院自主、独立和自足的特点。学院大多获得了大学特许状,其本身就是一个法人,有自己的领导机构和管理章程。学院的内部也设有委员会、评议会,分管重要的行政和院务规划等,具有很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学院参与型的治理模式,能使学院各类利益群体积极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对大学决策过程施加影响,有利于决策的科学性与公平性。因此采用这种治理体制,符合科学管理原则及大学发展规律。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一些大学的学院自治的组织结构显得比较松散,管理上也渐渐落后,因此需要进行相应的改革。


(三)以学术权力为主导的大学内部治理模式


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是大学中两种主要的权力形式,它们此消彼长,互相矛盾,始终存在于高等教育发展中。目前国际上主要的大学内部治理模式有三种: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两权分开、各司其职的模式;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相分离,以行政权力为主导的模式;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相分离,以学术权力为主导的模式。


英国即为第三种模式的代表国家。英国政府对大学的干预很少,大学中的行政权力主要负责行政管理和教学工作,学术权力主要对学校有关学术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审议。大学中的学术权力主体包括教授行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院及系委员会等。教授行会的权力比较发达,教授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得到了充分的重视,并拥有很大的独立性。大学副校长一般由教授会和校务委员会共同推荐,其他一些行政人员也都由校务委员会或院系委员会任命,这充分体现出了英国大学教授治校的传统。


英国大学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职责明晰,互不干涉,保证了科研和学术自由。同时,英国的大学将学术决策的权力更多的分散到了组织的底层,参与决策的群体以教授为主体,同时也包括普通教职员工、学生等。与中国高校学术决策的制定程序不同,英国大学学术决策的制定是从下向上流动的,先由基层的院系委员会提出建议,然后上交给学校的学术委员会等部门等待批准。这种方式更能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有利于学术自由的实现。


(四)大学治理结构的与时俱进


每种大学治理的结构和模式都是时代和环境的产物,大学治理不能脱离历史发展和文化环境的条件制约,它们会随着外部条件的变化而变化。英国的大学在历史发展中注重顺应时代需求,不断对内部治理机制进行改革。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英国的高等教育开始引入市场机制。在这种背景下,一些大学逐步开始“与市场接轨”,治理结构体现出一种“经营型”的特征,其代表之一是华威大学。在华威的校级治理结构中,除了理事会和评议会之外,还设立了一个体现管理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与地位的战略核心委员会,它主要由学科分部和研究生院董事会主席、 副校长、学生会主席等组成。同时,华威大学的治理结构逐渐体现出一种扁平化的特征,实行学校和系两级管理,组织层次变少,有利于信息的快速传达。这种治理结构更能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外界快速反映和迅速决策的要求。华威大学实现了保守的传统大学与以创新和市场化经营的理念和实践为特征的现代大学的完美统一,是英国各类大学效仿的典范。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大学治理结构是大学内外部各利益主体间相互作用的结果,是一定社会历史文化的产物,没有满足所有时代要求的理想治理结构,只有坚持与时俱进,才能保证大学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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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英国大学内部治理对我国的启示




(一)实现大学内部权力主体多元化


我国大学的利益相关群体主要包括政府、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校友、高校的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等。尽管我国大学内部一般都设有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由教授及其他成员参与治理的机构,但由于缺乏明确的职责界定和运作程序规范,很多情况下都没有真正起到参与决策和监督的作用,而仅仅扮演提供信息和咨询的角色。


这样,势必会造成各利益相关群体缺乏对大学目标和任务的认同感,影响其参与决策的积极性与有效性。因此我国应在坚持党委领导作用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外部利益相关者在大学最高权力机构中的比例,尝试增加一个由各利益相关群体组成的评议监督机构,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保障其权力的真正实现。


(二)正确协调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


我国高校普遍存在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失衡的问题,行政权力过度膨胀,过多的干预学术决策。根据我国高校的实际情况,在处理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时应坚持二者分别掌管学校事务的原则。行政权力主要实施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学术权力负责对有关学术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和决策。在大学内部要加强学术委员会的权威,提高学术委员会在决策中的地位和权力范围。我国应借鉴英国大学治理的经验,加强教授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的权力,代表教师审议教育方针,对大学事务决策提出意见,最终构建一个行政权威的宏观协调与学术权威的微观协调相结合的高等教育治理模式。


(三)实行学院参与型的治理模式


我国高校的管理模式普遍呈现科层制的特征,行政管理的权力多集中于学校一级,在教学和科研等各方面学院都要受制于大学的领导层,学院只是上级的一个执行机构,缺乏自主权。学院的办学自主权不足就难以调动起学院办学的积极性。大学是以知识为逻辑起点的,各学科之间既有共性也有差异性,过于集中的管理也不利于学科的发展。中国应借鉴英国的经验,构建清晰的院校职责框架。学校要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科学明确的界定校、院两级管理权限,将学术管理与行政管理的权限下移,并建立相应的政策导向与调控机制,确保二者权力之间协调有序的运行,使学院成为真正的办学主体与管理中心。要注重学院发展的学术性原则、实效性原则和持续发展原则,使其既有利于学科间的交叉融合,发挥多学科的整体优势,又有利于大学治理。


总之,大学治理结构既是历史的产物,也是文化的产物。我国现在正在进行高等教育改革,构建一个合理有效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是高校生存与发展的重要保证。英国大学内部治理的经验可以带给我们很多启示。


文章来源:《当代教育科学》,201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