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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思维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

时间:2014-11-27 来源:中国教育报  作者:本站编辑 阅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


法治是现代治理体系的本质特征,法治是实现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治教,实现教育工作的法治化,主要是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进行,依法推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实现宪法和法律所设定的教育发展和改革目标;要坚持依法行政,行政决策和管理措施都要于法有据,摒弃和改变以往那种“黑头不如红头,红头不如笔头,笔头不如口头”的非法治思维和非法治方式,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实现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教育法律制度从无到有,已初步形成教育法律体系。但从整体上看,教育法制建设还不能完全适应国家整体法治推进和教育改革发展的步伐和需要,不仅从完备教育法律体系的角度看还需要增加教育法律的数量,制定一些新法,而且,从提高教育法律质量的角度,也需要对已有的一些教育法律进行必要的修订,以提高教育法律的科学性、适应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而提高教育法律的可诉性。


推行法治,就是要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对于权力行使,法无授权即禁止。在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中,学校是权利的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因此,为了有效和最大限度地保障学校的自主办学权利和约束政府权力的行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不得法外设定权力。在推进依法治教和“简政放权”进程中,义务教育学校和高等学校因教育性质、法律地位和政府责任的差异应依法区别对待。高等教育治理“简政放权”的重点领域应是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所规定的高等学校自主办学权。过去的主要问题,是政府对高校在教育法上的办学权利,例如学科、教学、人才培养的过程和方式等管得太多。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权利少管或不管,应成为高等教育治理“简政放权”的重点。


公开、公平、公正是相互联系的,很多情况下,公开是公平和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在教育领域贯彻公开原则,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对于保障和维护与之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公民的知情权,推进和维护教育领域的公平和公正,十分重要。很多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的报表数据、统计资料和大学的基本信息,在网上都是可以查到的。但是,我国目前在这方面还有欠缺,这既不利于社会公众实现知情权和履行监督权,也给研究者带来了资料和数据获取的困难。就目前而言,这些信息不能公开的原因和难点可能是多方面的,但应该都是可以解决的。


法治精神、法治观念是法治被拥护和信仰的道德基石,强烈而深厚的法治意识是良好法律制度得以实施的内在动力、精神要素和文化基础。法治尊严和良好的法治秩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的守法意识、护法精神、法治文化素养以及对于法律程序价值的理解和尊重。违法羞耻感是社会道德评价的反映,它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互动,体现了良好守法风气对道德评价的积极影响和作用。青年学生内心缺少对于法制规则的应有敬畏,仅靠道德诚信教育所形成的软性约束是不够的。法治教育,不仅可以让青年学生知法懂法,树立法治理念和法律意识,还可以使他们能够长期浸润在崇尚法治的文化氛围里,培养并形成自觉、理性的遵纪守法和护法精神,以及对于法治的坚定信念。在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的过程中,把法治教育纳入高校、中小学教学计划,使法治教育课程成为德育课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很有必要。


作者:秦惠民,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院长。摘自《中国教育报》,2014年11月26日。